所有近战武器
1.刀,包括大马士革刀和军用手斧,以及所有其他类似的单手或双手短刃武器(例如,剑、矛、锤、匕首、刺刀等)。
2.长柄武器,如各种类型的战戟,以及各种形式的枪头。
3.钝器,即棍棒、擀面杖、木棒、撬杠、铁链、鞭子等等。
4.弓。
5.弩,包括复合式弩、连珠箭、十字弓、标枪等各种形式。
6.弹弓。
7.飞盘。
8.流星锤。
9.狼牙棒。
10.手雷。
11.火把。
12.绳套索。
13.钩爪类工具。
14.其他,如各类冷兵器时代的重装备,比如:投石机、抛石机、滚筒式推土机等。
15.以上未提及的其他任何种类武器。
16.上述所有类型中,除弓箭外,其余均应包含现代军队使用的制式装备。
17.本条仅适用于非战斗人员,不适用于士兵及军官。
18.在军事冲突期间,如果出现使用上述任何一种或者多种类型武器的情况,那么该种武器的持有者将受到惩罚。
19.对于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,其将被视为叛国者,并且被剥夺一切权利,不得参加战争。
20.在本条第2款所列的所有类别中,只有军用枪支才属于违禁品。
21.根据国际法规定,禁止向武装组织提供任何种类的弹药。因此,除非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必须提供弹药,否则禁止向武装组织提供弹药。
22.根据国际法规定,未经许可不得制造、销售、运输、储存和出口杀伤性武器装备及其零部件。因此,未经许可不得制造、销售、储存和出口军用枪支及其零部件。
23.根据国际法和《日内瓦公约》有关规定,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制。因此,严禁任何人非法持有、买卖、进出口、出租、出借爆炸物品;严禁非法制作、生产、储存、买卖、运输、进口、出口爆炸物品;严格限制用于军事目的的爆炸品的生产和流通。
24.根据国际法和《日内瓦公约》有关规定,对核材料实施管制。因此,严禁非法获取、加工和处理核材料,严禁私自研究、试验核武器。
25.按照《日内瓦公约》的规定,《关于常规武器与非常规武器控制的全球战略条约》(以下简称"《常规武控约章》)的签署国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控制常规武器的扩散。为此,各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,并确保本国公民不受此种情况的危害。
26.按照《常规武控约章》,各国有义务阻止外国政府、企业或个人以商业目的进口或转让此类武器装备。同时,各国还负有保护国民不受此类武器装备侵害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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